浙江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破传统“书面审理”的单一模式,积极尝试多种形式的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自2001年至今,全省已有3个设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和36个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公开审理工作,公开审理违纪违法案件414件,参加公开审理的党员干部、党外人士和非党群众近万人,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方面作了有益探索。
据浙江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1月,该省在总结3年多来各地探索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下发施行《关于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程序,以及参与公开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根据这个《意见》,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方面有分歧的案件或适合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主要包括主持人、审理人员、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或受处分人),被调查人可以聘请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助辩人,协助自己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人员,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特邀监察员等,可作为列席人员参与公开审理并发表意见。
公开审理不仅保障了被调查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给了干部群众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也使纪检监察机关能广泛听取意见,使案件在证据、定性、处理及手续审核方面更全面客观准确,能够更有效地防止违反程序、损害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全市所辖各县(市、区)全面推行该项工作的金华市,共公开审理党纪政纪案件349件,有27件改变初审意见,其中改变定性的2件,量纪减轻或免予处分的19件,加重处分的6件。
“公开审理既是对党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的直接监督,又是对案件调查工作的间接监督。”浙江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公开审理促使案件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更加严格地依法依纪文明办案,对证据要推敲琢磨,对条规要熟练运用,对争议问题要分析研究。实践证明,公开审理使检查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明显提高。目前,在浙江各地试行公开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出现“三多”的变化:检查部门重视前期把关的多了,查审之间沟通联系多了,钻研办案业务的人多了。
举行一次公开审理,不但给党员干部上了生动的一课,也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办案的信任度,有利于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奉化市某镇违规建造农贸市场,镇党委书记楼某负有领导责任,社会上存在免予处分和严惩不贷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还出现几百人多次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市纪委在公开审理中通过摆事实、讲政策、谈看法,使干部群众对楼某应承担的责任有了清晰了解,消除了对他的误会,事态很快平息下来,对楼某的处分得到各方认可。(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