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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小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

    冀教财【2004】50号

    一、为规范中小学学校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河北省境内各普通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改制的公办学校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适用本规定。

    三、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四、学校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

    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五、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六、学校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 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 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七、对于报到前学生预缴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八、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致使学生上当受骗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全部学杂费等费用。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十一、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十三、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四、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五、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六、河北省境内的各民办、其他部门、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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