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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教财〔200339

     

    各市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的宏观管理,保证我省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现就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下降幅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新学年开始,省统一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最高限额和录取分数下调幅度限额。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占当年招生总人数的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最高限额为:一般高中和县镇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比例不超过30%,设区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市直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比例不超过40%。同一学校择校生录取分数比非择校生录取分数下降幅度限额为:一般高中不超过50,省级示范性高中不超过30分。

    二、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中不同层次的择校生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线。现行择校生招生比例和录取分数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调整到规定限额以内,并将制定的择校生比例和录取分数下降幅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河北省教育厅

                                                                          OO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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