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今年9月,中央通报了去年以来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并提出减轻农民负担,必须做到“八个禁止”,即: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除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为把中央“八个禁止”的规定落到实处,确保全省不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憙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行“一票否决”制度憗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落实中央“八个禁止”的规定,确保不再发生恶性案件作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主要内容。县、乡两级要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村;不违规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凡是已发生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地方,市委、市政府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同时要追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度综合考核中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处分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省直有关部门对“八个禁止”中涉及本系统的内容负有落实责任。凡是省直部门自身发生的违反中央“八个禁止”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年度综合考核中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市以下部门发生违反“八个禁止”的行为,要追究本级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引发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的,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省级主管部门要就本级应负责任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省减负办要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专项考核。组织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憙二、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从严从快查处违反“八个禁止”的行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对于严重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收取税费的;2、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3、强迫农民出钱、出物、出工搞达标升级活动的;4、向农民摊派各种款物的;5、在收购农产品时压级压价的;6、未经合法程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牌照、证件等工本费的;7、擅自提高农用水费、农村电费、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及加收其他费用的;8、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罚款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农民罚款的;9、强迫农民贷款缴费的;10、不按规定程序批准,向农民集资的;11、向农民收取各种税费时,动用公安、组织“小分队”等方式到农民家里强行收缴财物;采用非法扣留人质、收回承包地等手段胁迫农民缴纳税费的。
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地方,当地党委、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主要领导要亲自到现场解决问题;逐级上报到省纠风办、省减负办的时间不超过案发后第4天;查处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案发后一个半月。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并要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原因、后果及吸取教训、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于迟报、漏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致使案情恶化甚至引发新的事端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憙三、认真落实减免贫困户和重灾区农民负担的政策憗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当年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灾区和贫困户的农民税费减免工作。受灾地区特别是重灾区,各市、县要在认真搞好灾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受灾情况确定农业税费具体的减免方案,下发给各乡、村执行,切实把灾民负担减下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省和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共同承担减免的税费,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补助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税费减免。
各地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贫困户和贫困村适当减免农业税及其他税费。
憙四、严格程序,依法征收憗
各地在征收税费的过程中,要实行征收内容、征收标准和数量、征收方法、减免规定、征收结果等内容的公开。教育和引导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决不能用强迫命令和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严禁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收缴钱物;严禁动用警力和械具或采取打人、抓人、关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税费;严禁提前征收、重复征收或者借税收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采取收回承包地等错误做法胁迫农民交钱交物。
对于各地催缴1999年及以前年度的提留统筹费“尾欠”问题,要按照国办发[1999]40号和国纠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认“尾欠”的合法性。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政策和事实,提出本村“尾欠”的清单,让所涉及的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将村民认可后的“尾欠”清单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乡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中,要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超预算的提留统筹金额和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外的乡及乡以上各种非法收费、集资摊派都不得列入其中。批准后的“尾欠”名单及项目金额要列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布。农户不认可的项目或金额,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属合法的,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农户仍不缴纳的,可作为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对贫困户的“尾欠”进行核减或免除。3、对不享受减免政策的“尾欠”农户,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按批准金额征收。对“尾欠”数额较大的户可作出计划,分年度逐步催缴。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欠“尾欠”户款项的,按程序确认后,可以直接抵顶本户的按以上程序认定的相应“尾欠”。5、由民政部门确认为重灾区的县、乡和国家贫困县的特困村的农户“尾欠”催缴工作,今明两年仍然暂停执行。6、对有能力承担但无理拒缴合法“尾欠”的农户,经多次做工作无效,可发“尾欠”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不缴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提留统筹费非诉执行案件时,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审查把关不严和执行错误而引发涉农恶性案件。
憙五、扎实搞好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农民社会负担憗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纠风减负专项治理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管住本行业、本系统,有效遏制农民的社会负担。当前要集中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下大力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规定的少量杂费和课本费外,一律不准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办学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地方预算;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的危房改造外,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依据中央的要求,近期要对中小学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小学收费必须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今后再发现乱收费、乱集资问题,对直接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还要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电价。电力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物价政策,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电价,严禁搭车收费。在农村电网建设改造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除国家规定户电表以下工程由农民出资外,严禁向农民集资,更不允许搭车收费。已改造完的,要逐步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没有完成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进度,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执行,超过规定电价的要降下来。省物价局、电力部门和省纠风办、减负办要强化对农村电价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三是有效治理报刊征订中的乱摊派问题。农村的报刊征订,要坚持自愿原则。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定指标、下任务,搞层层摊派,也不得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为有效控制征订乱摊派问题,现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贫困村,由村集体经费订阅报刊的金额不超过600元;其他村集体经费订阅报刊的金额限定在800-1000元。规定的金额限度,应优先订阅省、市两级或中央、省、市三级党报党刊各一份,以及发展农村经济所需报刊。确需超出限额订阅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否则,一律不许开支或报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严格把关。同时,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纠风办、新闻出版和邮政部门参加,对报刊散滥和征订中的乱摊派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控制问题的发生。
憙六、强化农村财务的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农村各项政策憗
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主管部门要搞好农村集体财务审计,认真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对顶风违纪接受村组招待的下乡干部,不仅要足额退还招待费,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认真搞好村务公开,财务收支要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的疑问,村两委主要领导要及时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化解不良债务工作,建立资产登记台账,搞好收支核算,加强民主监督,把提留统筹费和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管理好、使用好。
憙七、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憗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税费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要结合下一步的县乡机构改革,下决心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减少村组干部补贴人数;合理调整农村学校布局,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