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机 制 的 意 见 (试 行)
(2002年11月26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央有关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关系到能否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在农村税费改革期间和之后,全省要严格实行中央规定的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的工作制度。要把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县、乡两级党政领导要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行为;不违反中央和省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这要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目标,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各级有关部门尤其是省直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坚决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对治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如果发生涉及本系统内违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农民负担问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对农民负担问题突出的地方,上级领导要与下级党政领导谈话,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该调整的要坚决调整,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
二、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责任制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负有监督管理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对以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和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对税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民负担情况进行监测。
2、组织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村的收税、收费、服务、罚没的行业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承办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4、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审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及时建议撤消。
5、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进行记账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县、乡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督。
6、查处因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
1、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参与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村的收税、收费、服务、罚没的行业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反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农民负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4、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及时建议撤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县、乡和单位实施重点监督。
6、查处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责:
1、负责农民负担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措施。
2、参与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村的收税、收费、服务、罚没的行业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3、受理群众举报,协助做好农民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工作,参与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4、参与查处因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
(四)财政部门的职责:
1、负责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减免及稽查。
2、受理群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税费改革政策的案件。
3、参与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村的收税、收费、服务、罚没的行业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审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及时建议撤消。
5、 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物价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审核。
2、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及时建议撤消。
3、监督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参与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民的收费、价格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件。
4、 依法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六)政府法制办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农民负担法规、规章的调研和审核工作。
2、参与组织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面向农村的收税、收费、服务、罚没的行业和单位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清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督、“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下列事件的县、乡,列为省、市农民负担重点监督单位: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税费,范围较广、数额较大的;2、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或变相恢复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的;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造成恶劣影响的。农民负担重点监督单位,分别由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认定和监督,限期整改。
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案)件以及被重点监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县、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同时取消其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在一定时间内晋职、晋级的资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的县、乡,分别由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提请本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公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党政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地方,主要领导必须到第一线做好群众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要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从重处理。
四、实行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和民主监督制度
省、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每年组织一到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减负政策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各地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情况,以及各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的部署和完成情况。执法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结束后,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检查的结果。
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民主决策程序。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筹集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进行,所有项目和标准必须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接受群众监督。向农民收取资金和使用农民劳务时,必须开据《河北省农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对不发监督卡、不开专用收据和卡外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农民有权拒绝,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加强涉农收费项目的管理。所有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其他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擅自立项。
实行农村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所有农村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垄断价格,均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公开价格或税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取对象、监督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有关责任单位或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各类农民负担信访事项。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实行“乡、县处理,市级复议制”,信访人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先到乡、县反映问题,由乡、县级进行处理,出具答复意见;信访事项经过县级处理后仍有异议的,可到市级申请复议。经过市级复议后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或向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对重大事件和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省、市有关部门要会同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上级交办和同级转办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要及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不得推委不办。各级处理农民负担信访案件时要坚持:(1)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3)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4)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5)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县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和反馈制度,确保及时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制度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并且不反弹,省、市、县都要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的重点是:农民的税务负担,行政事业收费负担,罚款负担,村内筹资筹劳负担,农村中小学生负担,村集体订阅报刊负担,农民用电、用水、建房等生产、服务性收费负担,以及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农民负担监测网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农户作为农民负担监测户,常年监测,准确、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在对农民负担监测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测户作用,广泛收集农民对党的农村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严谨的监测方案,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认真组织落实,并每季度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本级农民负担监测网运行的工作经费。
七、健全案件查处制度,查处违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立案。农民负担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有:1、农民涉及农民负担信访反映的问题;2、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3、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4、在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和其他检查中查发现的问题;5、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对于上述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立案调查的,要制作农民负担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对于发生涉及农民负担而引发的农民死亡或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初查,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由省纪检监察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立案。
(二)调查取证。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立案后,可以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对于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调查取证时要问明证人的身份和职务等基本资料,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签字盖章,调查取证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调查组进行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
(三)案件处理。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或参与调查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出具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要详细说明案件的查处的过程和违纪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农民负担案件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查结,情况复杂的,经立案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超过3个月。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退还多收款项或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