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设部等七部委建城[2006]107号和建设部等六部委建城[2006]121号文件为指导,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减费政策,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
(二)严厉打击“黑车”,禁止机动、人力三轮车载客,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进一步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查处个别国家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协会、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各项收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01号、冀政办函[2006]22号的要求,于6月15前对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进行一次再清查,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市在7月底前要将所有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报省物价局核准,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市政府分别向社会公布。
(二)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期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从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监察、纠风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打黑”专业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建立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的“黑车”、非法营运载客的机动、人力三轮车,铲除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营运团伙,查处无证上岗、异地经营等严重违规行为。“打黑”工作可采取明查暗访、市、县(市、区)交叉检查、联合打黑,依法取证等方法进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聘请监督员、举报有奖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对查证属实的“黑车”集中统一公开处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打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负责治理三轮车载客、套牌车,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的黑恶势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管力度,统一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管理制度、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服务质量差、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允许挂靠车辆自由选择到服务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出租汽车公司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金”,向司机转嫁和投资和经营风险;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应定期对各出租汽车公司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乱收费、乱罚款的要予以严肃查处。与出租汽车司机有劳动用工关系的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挂靠公司的出租汽车司机,本人自愿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四)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手中权利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充当“黑车保护伞”。各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开展一次针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的廉洁自律教育,对私养“黑车”或充当“黑车保护伞”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要给以纪律处分或调离执法队伍。各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不得向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杜绝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不得放人情车。监察和纠风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务人员,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贯彻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措施不力的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条件成熟的设区市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出租汽车司机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维护司机合法权益。各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和行业协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六)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发动阶段(现在起至6月30日)。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通过发放传单、张贴标语、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治理整顿阶段(7月1日至31日)。各设区市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抓好清理整顿工作,纠正针对出租汽车的违规收费行为,加大“打黑”专项整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维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各地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城市及时进行整改。
(三)自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20日)。各设区市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督导组明确限期整改的城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存在问题。8月20日以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告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至31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要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省成立以付双建副省长为组长,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沟通协调等工作。各设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在6月26日前将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工作方案和联络方式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研究整顿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安排部署治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治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措施,协调部门工作,探索和建立形成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周一将上周的治理整顿进展情况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出租汽车行业运行情况,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管理情况;重大事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报告。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独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26日前报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统一受理对出租汽车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以及对“黑车”、私养“黑车”或充当“黑车保护伞”的投诉和举报,做好记录,按职责权限及时责成相关部门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通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督查,认真验收。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设区市的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要求,做好迎接督查和验收工作。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各地的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河北省交通厅
二00六年六月十
河北省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付双建(副省长)
副组长:于万魁(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陈永久(省交通厅副厅长)
边春友(省建设厅副厅长)
张福建(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万书君(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玉辉(省物价局副局长)
金洪钧(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风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闫新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陈永久同志兼任。
联系电话:0311?8781586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