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十条纪律 规范执勤行为
邢台市交警支队强化交通协管员管理
最近,邢台市交警支队为了切实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协管员队伍的管理,严格规范执勤行为,防止发生越权执法,影响交警形象等问题的发生,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省市纠风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做出了十条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协管员的暂行规定。
一是严禁协管员单独上路执勤,协管员上路执勤时必须由中队领导或正式民警带队,否则,不准上路执勤。二是严禁协管员上路执勤时违反规定直接从事执法,不准代替正式民警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是严禁协管员上路执勤违反规定擅自扣留道路交通违法驾驶员、车辆证件,道路交通违法驾驶员、车辆证件需要检查或依法暂扣时必须由正式民警执行。四是严禁协管员上路执勤着警服时佩戴警衔、警号标志,或非工作期间着警服。五是严禁协管员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道路交通违法驾驶员索要钱物(吃、拿、卡、要),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六是严禁协管员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非工作时间着警服进入餐馆、影剧院、歌厅、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七是严禁协管员在执勤期间向道路交通违法当事人耍态度,用语不文明或打骂群众。八是严禁协管员上路执勤时敞胸露怀、不带警帽、蓄长发、留小胡子,女协管员化浓妆、佩带首饰。九是严禁协管员在执勤期间斜靠、骑坐在警用摩托车上或在警车内睡觉。十是严禁协管员在岗区或路口执勤期间接打手机、闲聊、蹲坐、看书看报、收听音乐、吸烟或吃零食。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违反第九条、十条屡教不改者,一律予以辞退。并对所在中队带班领导视情节轻重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到支队接受离岗培训1 5天,对所在大队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目前,市直属大队、第四大队、任县、巨鹿、隆尧等正在对照各项规定积极开展执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确保此规定落到实处。
邢台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